中国农业反垄断执法的省思与改进
发布时间:2019-11-22
作者:邱隽思 段宏磊
中国农业反垄断执法的省思与改进*
——基于对《反垄断法》第56条的再审视
邱隽思 段宏磊
摘要:《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了农业适用除外,这使我国农业领域罕见反垄断执法活动,但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经营者通过限制竞争行为推高了农产品价格、攫取了农业生产者利益,亟待规制。欧盟、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应当对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进行限制性实施。因此,应当对《反垄断法》第56条进行限制解释,为农业反垄断执法创造空间:将“农业生产者”解释为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并因此直接对农业生产的利益和风险承担后果的自然人;将“农村经济组织”解释为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的组织;将“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解释为仅包含垄断协议,不包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关键词: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 限制解释 农业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9)01-00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