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的整合与建构
发布时间:2019-12-12
作者:吴 昂 黄锡生
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的整合与建构*
——以《长江保护法》制定为契机
吴 昂 黄锡生
摘要:我国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必须采用分区治理方案。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审视,我国现行水体分区治理制度难以承载长江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利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契机构建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是在现行水体分区制度的基础上,以区域划分、管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更新为重点构建的新型流域综合保护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应整合已有水体功能区划,统筹水体和陆地生态环境因素,划定以流域为对象的水陆一体化管理区域。其次,应在流域立法中明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在流域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再次,以新型流域管理机构为主导,以分级管理为思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关于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权限。最后,以功能区生态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导向,实现对长江等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最严格的保护。
关键词:《长江保护法》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分区治理 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 总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9)08-0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