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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风险的公法规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0-06-11     作者:朱炳成

  环境健康风险的公法规制路径

  朱炳成

  摘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健康风险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化风险形态,对传统的私法救济模式提出了挑战。充分发挥公法在预防环境健康风险、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不仅是国家环境健康保障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对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理念的现实回应。为更好地发挥公法的风险预防功能,在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需要将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协同适用,以保障规制措施的适当性;通过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保障风险规制的科学性;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有限适用,保障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措施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为此,应推动国家环境健康保障职能与义务的明晰化,整合与协调管理职能,健全环境健康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沟通机制,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能力。

  关键词:环境健康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公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20)04-00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