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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质权设立中的“交付”

发布时间:2020-06-11     作者:王立栋

  论动产质权设立中的“交付”

  王立栋

  摘要:设立质权,出质人须向债权人“交付”质物,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交付或交付替代的类型。仅以能否公示质权为标准解释“交付”,将难以合理确定其类型。从质权的功能和目的看,应当以处分限制、留置效力和责任财产的消极公示等作为解释基准。流动质押符合动产质押的一般原理,在出质人仍能控制质物的情况下,质权不设立。签订质押合同但未交付的,各方的利益状态与未登记抵押权类似。

  关键词:质权 交付 流动质押 处分限制 消极公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20)04-00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