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发布时间:2020-06-11
作者:房绍坤 柳佩莹
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房绍坤 柳佩莹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416条新创设了购买价款担保权,以切实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债权,是为购买价款抵押权。购买价款担保权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其交易形态存在差别。从担保权人(出卖人、贷款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出发,法律赋予购买价款担保权以超级优先效力具有正当性。购买价款担保权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超级优先效力,而该超级优先效力如何适用须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关键词:买卖价款 担保权 超级优先效力 浮动抵押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20)04-00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