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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诉讼实施权和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20-09-04     作者:占善刚 施 瑶

  论检察机关的诉讼实施权和角色定位

  ——基于民事公益诉讼本质的思考

  占善刚 施 瑶

  摘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纠纷中,公共利益本身并非侵权的对象,也不是诉讼的客体。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仍为对受侵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救济的诉讼。我国立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救济公共利益的实体请求权,其只能基于法定的诉讼担当获得公益诉讼实施权。在纯粹的环境利益受损的诉讼中,检察机关并无诉讼实施权。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多重角色的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与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原告并无二致。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特殊的身份以及程序优遇,有违平等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实施权 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20)07-00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