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视角下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11-16
作者:朱健辰 金 俭
注意义务视角下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
朱健辰 金 俭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物理性特征不断弱化,网络空间作为公共场所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网络空间的义务主体主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应对频发的网络侵权和犯罪案件,苛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客观中立性,在技术层面欠缺审查和识别能力,该注意义务的设置有侵害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之嫌。对此,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结合具体受侵害的权利客体,把“推定知道”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方式,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在达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衡平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公共场所 善良管理人 法律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20)09-0032-08